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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比分析

文章出处:EDI水处理作者:EDI水处理发表时间:2011-12-03 11:59:21

  近年来,由于国际上一些地区和国家频繁发生恶性事件,饮水安全和卫生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饮水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饮水安全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需要。而饮用水水质标准是评价饮用水质量优劣程度和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卫生、水利、城建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进行水质与卫生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本系列文章主要介绍我国与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本情况,以期对我国的饮水安全工作有所借鉴。

  1 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展与修订情况

  1955 年卫生部发布实施《自来水水质标准暂行标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顺(大连)等12 个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6 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布实施《饮用水水质标准》,共15项指标;1959 年由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它是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其合并而成的,共17 项指标;1976 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 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 20-76),经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1985 年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指标增加至35 项,编号改为GB5749-1985,于1986 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

  2010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天津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并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经过消毒处理等。标准规定的各类指标中,毒理指标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一般理化指标反映水质总体性状,感官指标是人能直接感觉到的水的色、浑浊等,这类指标容易引起用户不满意和投诉。据试验验证,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有关专家解释,常规检验项目反映水质的基本状况,非常规检验项目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检验指标。但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由于我国净水构筑物的设计一般均以建设年代的水质标准为基础,随着水质标准的提高和水源水质的恶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除强化常规处理外,需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净水构筑物,并改进以去除悬浮物质和细菌为主的常规处理工艺,增加生物预处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因此,国家标准委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自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另据了解,13项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标准均属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总则、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感官现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重要保证。3 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情况

  国际组织(如WHO)和发达国家的各国政府对饮水安全的保障都非常重视,首先制定了配套性、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均较强的饮用水标准。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 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 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 标准。

  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较为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紧密,执行有力。标准是法规的基础,法规又是制定标准的依据,使标准可操作性强。②标准先进、实用,且不断复审修订。发达国家饮用水标准通常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标准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将原标准复审一次,如美国规定其国家标准每5 年复审一次。③标准执行配套措施健全。发达国家为保证标准执行有力,建立了与标准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具体表现在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如全国统一标准、检验方法、检验仪器以及培训检验员。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 年3 月颁布),共列了101 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 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 项、有机物35 项、农药19 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 项、微生物学指标7 项、放射性指标4 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容貌,或对感官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共15 项(其中铜、氟化物在一级法规中也有),各州可有选择地采纳作为当地强制性标准。饮用水标准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下制订、完善和执行。“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正案奠定了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框架;同时,还根据流行病学统计和水质分析技术的进步,针对某几项参数提出相关条例,及时强化或修正水质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如1996 年的“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Disinfectans/Disinfection By-productsRule)和“强化地表水处理条例”(EnhancedSurface Water Treatment Rule)等。

  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饮用水水质标准代表了当今世界饮用水标准方面的最高水平。分析其指标可以发现有机物指标的数目均超过水质指标总数的2/3 左右,特别是消毒副产物项目的增加,反映了人类对控制有害有毒有机物认识的加深及其有关分析检测技术的进步。

  4 国内外饮用水标准比较

  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国外饮水标准项目的比较见下表。从指标数量来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基本与世界接轨,表明我国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从检测项目上看,这次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大量的有机污染物的毒理学指标,某些指标值这次修订更加严格,这与国际上水质标准的总体发展趋势相一致。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总体上克服了以前标准中有毒有害项目偏少、指标值不严、感官项目重视不够、微生物项目尤其是致病原生动物检测指标过于简单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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